更新时间:2024-02-26 21:53:37
北京的陆某,通过提供虚假学历和工作经历,获得创意中心总经理职位,月薪91000元。离职后,虚假简历被公司证实,公司起诉要求返还30万元工资。近日,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,支持了公司的诉讼请求。#男子月薪9万学历造假 被判还30万#
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二:一是陆某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效力如何?二是陆某是否应当返还30万元工资?
根据《劳动合同法》的规定,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,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。由此可见,劳动合同要生效,除了公司和员工协商一致之外,双方还需要在劳动合同上面签字或者盖章,这两个条件缺一不可。
在本当中,劳动合同只有陆某一个人的签字,公司并未加盖公章,所以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并未生效,既然劳动合同未生效,也就不涉及劳动合同效力的问题了。
但是需要注意的是,劳动合同未生效,并不意味着双方没有建立劳动关系。因为劳动关系的建立并不是以签订劳动合同为 标志的,一旦双方存在用工关系,即便没有签订劳动合同,劳动关系也随之建立。
另一个问题是,陆某提供虚假简历,是否应当返还多领取的工资呢?
公司在确立薪酬的时候,是多方考虑的结果,包括但不限于员工的学历、工作经历、职业资格等等。换句话说,一个人的学历以及工作经历对他的薪酬水平起着非常关键的作用。
在本案中,陆某提供虚假学历和工作经历,使公司对他的综合评估陷入错误认识,并基于该错误认识开出了高工资。陆某的行为属于欺诈,根据《劳动合同法》的规定,因为欺诈而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。虽然陆某和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未生效,但双方已经明确约定了工资报酬,该工资报酬是公司受到陆某欺诈之下所作出的错误表示,所以,双方关于工资报酬的约定是无效的。
但需要指出的是,虽然双方关于劳动报酬标准的约定无效,但这并不意味着公司就不需要向陆某支付工资 报酬。根据《劳动合同法》的规定,只要员工付出了劳动,公司就应当向员工支付劳动报酬。至于劳动报酬的标准,可以参考公司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;如果公司无同类岗位的,则按照本单位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确定。
综合以上分析,陆某应当返还其实际领取的工资与其应当领取的工资之间的差额。
最后,小状想说的是, 正所谓“人无信不立”,不论是在职场还是在生意场,诚实信用都是非常重要的行为准则,否则,正如那句话所说,出来混,迟早是要还的。